日前,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相继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据悉,我市将重点纠正民办学校的8种违规行为。
根据要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宣传、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立、合并学校,或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不得随意改变办学地点、扩大招生范围;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严格执行《四川省民办学校招生章程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凡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印刷品、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经审批机关备案,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对外发布宣传。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有偿招生或利用中介机构组织生源。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要建立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依法依规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及时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金。
民办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要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按有关规定做好退学退费工作。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办学。严禁违背学生意愿组织开展融资活动。
我市将重点纠正8种违规行为
(一)未经备案提前(或变相提前)招录学生,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提前招录学生;
(二)有偿招生或通过考试形式招录学生;
(三)起始年级不足额提供学位、中高年级增班以转学等形式从其他小学选拔学生;
(四)委托或变相委托社会机构或个人招录学生,同意或默许社会机构或个人组织生源;
(五)招生宣传不实、不全;
(六)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七)招生录取前提前圈定学生收取费用;
(八)收取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强制学生(或家长)缴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跨学期预收学费或超标准收取学费。
市教育局强调,凡是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将作为当年度不诚信单位归集入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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