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牛家长圈-

标题: 重磅!教育厅等4部门联合发文:我省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为学生减负! [打印本页]

作者: 毛毛虫    时间: 2018-5-3 10:12
标题: 重磅!教育厅等4部门联合发文:我省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为学生减负!
本帖最后由 毛毛虫 于 2018-5-3 12:53 编辑

四川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的通知(附解读)


提要:
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迅猛,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中小学生对学习的补充性需求。然而,一些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

为迅速遏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近日,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通知要求,通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四川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8年5月2日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川教〔2018〕57 号


四川省教育厅等四部门

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

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近年来,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严重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迅速遏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要求,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教育公平,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通过专项治理行动的有效开展,着力解决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控各种风险隐患;促进校外培训机构依法设立、规范经营、诚信办学、健康发展。要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明确工作任务,开展分段整治

(一)迅速组织摸排(2018年4月至6月底前)

各地要成立联合工作组,通过走访调研、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结合此项工作进展情况,立即开展全面摸排。

一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相关部门审批的实际从事培训的托管机构及未经审批从事培训的其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安全隐患、师资聘任、竞赛(考级)组织、招生宣传、教学管理等情况,查明问题、建立台账。

二是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坚决杜绝中小学校和教师与校外培训机构的任何违规联系尤其是利益联系。

三是对学生参加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全面普查登记,了解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

各地要分门别类逐一建立工作台账,严格审核分析,摸排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教育厅将对接教育部的网上管理系统,全面掌握和通报各地摸排工作进展情况。

(二)集中整改治理(2018年12月底前)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审核分析,分类提出处置意见,逐一进行整改落实。建立基层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该办理证照的依法依规办理,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证照。

1.确保学生安全。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严格亮证办学。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严禁无照经营,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严格依据国务院2017年8月6日颁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令第68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

3.严格审核备案公布。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审批机构及培训活动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或变相举办)、承办、协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授课。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教师名册,任课教师的基本信息要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醒目位置长期公示,严禁在广告宣传、接受咨询、提供服务承诺时出现“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任教”等类似表述。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的,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坚持依法从严治教。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教学设施或场所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学校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同时对任教学校进行通报批评,视其情节1至3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7.准确把握政策。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对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支持其发展,不能因为开展专项治理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要充分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专项督促检查(2019年6月底前)

各地要紧紧围绕专项治理工作任务要求,细化工作举措,出台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责任人。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赴各地开展专项督查,对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对举措实、成效好的地区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三、明确治理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一)省上建立由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召集组织,统筹做好专项治理行动相关工作。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联合相关部门,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实施,强化监管,确保实效,并对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三)县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治理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并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有资质的、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无资质、年检不合格、有安全隐患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同时将《黑名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四)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和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四、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工作千头万绪。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审批、备案、登记等标准,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要通过家长、学校等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切实减轻子女校外负担,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从,不跟风。要积极借鉴一些地方的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本地改革情况,不断完善治理措施。要畅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健全部门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为:(028)86113375、举报邮箱:sc86113095@163.com。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信访接待地址,畅通举报渠道。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地要切实完善查处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处罚。对于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

请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于2018年5月1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及局级负责人、具体职能处室(科室)、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报教育厅(附件1),并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举报电话和邮箱。在6月25日前完成校外培训机构的排查摸底,逐级汇总上报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3);在10月30日前形成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在11月底前基本完成集中整治任务;在12月底前上报专项治理行动总结报告和典型案例,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订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后续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


附件:1.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联系人信息表

          2.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统计表

          3.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统计表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25日



一图读懂《通知》内容






附件1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联系人信息表
填表单位:                (盖章)
单位
姓名
职务
座机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XX市(州)教育局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人)


XX县(区)教育局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人)


XX县(区)教育局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人)


......




附件2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章)
统计范围
校外培训机构数量
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分类统计
问题类型统计
列入《黑名单》的机构数列入《白名单》的机构数
总计其中合格总数
教育部门审批情况
民政部门登记情况
人社部门审批情况
工商部门登记情况
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机构数
“无证无照”
“有照无证”
存在超纲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的机构数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等行为的机构数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人数
审批数量
其中合格数量
登记数量
其中合格数量
审批数量
其中合格数量
登记数量
其中合格数量
具备办理条件的数量
不具备办理条件的数量
具备办理条件的数量
不具备办理条件的数量
全市(州)









**县(区)









**县(区)









……









注:1.教育部门审批数不含民办幼儿园;民政部门登记数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有关部门主管的面向中小学学生开展培训的培训类组织数量;人社部门审批数指人社部门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类培训的机构数量;工商部门登记数指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在名称或经营范围内含有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类公司的数量。
2.“无证无照”指无办学许可证,也无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有照无证”指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
3.《黑名单》《白名单》上的机构数量于2018年10月30日前上报。


附件3
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公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统计范围学生
    总数
参加学科类培训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学段分布人数
培训科目统计
小学
占小学生总数的比例
初中
占初中生人数的比例
高中
占高中生人数的比例
体育
音乐
美术
奥数
其他
全市










**县(区)










**县(区)










**县(区)










……










注:学生人数指事业统计在校生人数。





助您
壹牛成功
祝您
【壹牛倾情奉献】2018中考会考政治、历史资料火爆销售中
(点击图片进入店铺购买)


本文由毛毛虫编辑(来源 | 四川教育官网),分享于此,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回帖,和众多的牛爸牛妈一起交流讨论!作者和壹牛家长论坛拥有最终版权,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违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壹牛】2018高考家长群 446132602(限2018年高考生家长加入)
【壹牛】2019高考家长2群 702946449(限2019年高考生家长加入)
【壹牛】2020 高考家长3群704328650(限2020年高考生家长加入)
【壹牛】2018 中考家长群 714481580(限2018年中考学生家长加入)
【壹牛】2019 中考家长群 333035273(限2019年中考学生家长加入)
【壹牛】2020 中考家长群 602378231(限2020年中考学生家长加入)
【壹牛】2018小升初家长群 337231456(限2018年小升初学生家长加入)
【壹牛】2019小升初家长群 282935579(限2019年小升初学生家长加入)
【壹牛】小学家长群 122284038(限4年级及以下学生家长加入)
【壹牛】留学自助交流群 606486338(限关注国际高中、出国留学的学生家长加入)

更多的资源共享和互助成长,敬请大家关注壹牛微信公众号:





欢迎光临 壹牛家长圈- (http://16jzq.com/bbs/)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