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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章程|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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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7-18 11:45: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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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章程|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法规,并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国标代码:14262;学院地址:成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学府大道8号;南充校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于陛路。
      第三条 我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由西南交通大学举办的由四川省教育厅主管的独立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与专科。
      第四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凡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院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学生,实行全日制学习形式。
      第六条 学习年限:本科建筑学专业学制为五年,其他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经四川省教育厅审定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院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按照各省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按相关省份的规定,一般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专业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和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理科生按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文科生按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的顺序依次投档。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将其调录到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 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根据考生报考专业志愿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在第一志愿报考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的考生未录取满额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
      第十二条 在同档专业志愿内,按照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录到其它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 我院原则上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指定的加分政策。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发现弄虚作假,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不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的录取比例及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十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将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考虑。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经四川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备案的标准收取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九条 学费退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束之后,将在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网站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还可以通过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院官方网站:http://www.swjtuhc.cn
      电子邮箱:xwxyzs@163.com
      联系电话:028-67935868、67935881、67932298、67932299(传真)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学府大道8号
      第二十三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监督电话:028-67935801。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处具体实施,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不收取任何与招生相关的额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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