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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 2015年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成教函〔2015〕16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人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及《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实施意见》(成教发〔2011〕4号)、《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成教发〔2014〕5号)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全市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合理规划入学学位。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运用成都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划入学学位和制定实施办法。 (二)科学制定划片范围。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情况,结合新建小区、街道和人口变动等因素,客观公正地划定各校入学范围,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都享有相应的学位。 (三)严格规范入学行为。公办小学应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本校划片范围内每一个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学校不得对小学新生入学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测查,不得以任何名目设立重点班、实验班、创新班等。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关注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确保应进全进。 (四)坚持做好信息公开。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积极向社会解读和宣传成都市小学入学相关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小学新生入学登记工作启动前,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区域入学登记公告、学校办学条件、学校新生入学班数等向社会公布;登记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所属各小学划片范围及入学名单。学校也要主动公开相关重要信息。 二、日程安排 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户籍证件及实际居住地相关证明材料(法定监护人实名所属的房产证明、政府公租房协议、政府廉租房协议等),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进行入学登记。 三、其他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自愿放弃服务区学校而选择就读本区(市)县以外学校或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其实际就读学校所属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其监护人将学生自愿放弃服务区学校并已在异地入学的《就读证明》送交服务区学校。如此类已就读学生要求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读证明》或原就读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根据区域内学位状况,统筹安排入学。 (二)按照“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家庭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相符的适龄儿童。 (三)登记工作结束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或因其他各种原因未登记的适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余缺统筹安排入学。 (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4﹞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快解决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的通知》(川教〔2011〕152号)精神,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人数控制在45人以内。 (六)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区域内小学一年级入学方案,并于6月5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各种问题。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本地学生已在异地入学就读证明 成都市教育局 2015年2月27日
附件:成都市本地学生已在异地入学就读证明 本人 ,子女 系成都市户籍,自愿放弃在户口所在地 学校就近入学,并已在异地入学。
法定监护人签名: 接收学校: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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