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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阶段休学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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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7-22 18:50: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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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要求:

             1. 学生因伤病或需跟法定监护人到外地探亲工作等,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等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

              2. 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的学生,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认后,学校可令其休学。

              注意事项:

              1. 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休学证明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书,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依据其实际学习能力程度,并征求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意见后,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学。

              2. 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应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法定监护人异地工作(生活)等证明,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继续休学。

              办理地址:相关学校

              办理电话:请与相关学校联系询问或咨询各区(市)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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