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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丁丁糖 于 2018-5-16 12:49 编辑
【备战2018】四川5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提要 | 日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编办、省工商局联合制定《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对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分类登记、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办法》明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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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5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日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编办、省工商局联合制定《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对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分类登记、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办法》明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对民办学校名称的申请核准提出要求,其中包括:申请筹设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等及以下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称向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提出学校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申请。 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此外,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批准设立、正式登记的民办学校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学校层次、类别、性质、办学内容等信息,按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在分类登记方面,《办法》明确,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实施专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市(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实施其他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实施技工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同级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办法》要求,民办学校获得办学许可和登记的相关证照后,依法按照证照注明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证照必须在民办学校公开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出借相关证照。
办学许可证上应明确办学性质,有效期限原则上按照学校学制予以确定,一般不超过6年,审批机关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具体确定各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有效期限。办学许可有效期届满超过三个月未延续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审批机关应依法予以注销办学许可。 助您 壹牛 成功 祝您 【壹牛高考|龙爸聊学】之高考院校、专业及热点话题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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