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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意见》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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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外龙爸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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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25 08:45: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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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成外龙爸 于 2013-9-25 08:49 编辑

                                                     《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意见》答问


    近日,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负责人。(二楼附《意见》全文)


    问:四部委联合印发《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少年儿童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各类安全事故数量和非正常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少年儿童保护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个别地方出现的少年儿童被性侵案件,给少年儿童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伤害,也引起社会公愤。这些案件,有的是不法分子闯入学生宿舍施暴,有的是学生在校园外被胁迫劫持,还有的是极个别校长、教师利用职务便利对学生实施伤害。少年儿童一旦遭受性侵不知如何合理应对,甚至有的家长一味忍受,不敢报警等。为切实提升少年儿童防性侵能力,切实落实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团组织、妇联组织以及家长等在预防少年儿童防性侵方面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保护工作,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形成保护少年儿童的合力,教育部联合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共同印发了该《意见》。

    问:《意见》主要有什么特点?

    答:少年儿童防性侵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方方面面,涉及到教育、管理、应对处理的各个环节。《意见》主要从加强预防性侵犯教育、加强常规管理、密切家校联系、积极应对性侵犯事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等方面对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提出了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既分工明确又协同配合。《意见》对各地教育、公安、团组织、妇联组织在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中各自的职责分别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又强调了四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构建教育、公安、共青团、妇联、家庭、社会六位一体的保护中小学生工作机制,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共同为中小学生构建一张安全保护网。

    二是教育与管理的有机统一。《意见》首先强调要通过加强教育,提高师生、家长对性侵犯犯罪的认识;通过加强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女学生的教育,使其了解预防性侵犯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其次又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常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定期开展隐患摸底排查,全面落实日常管理制度,从严管理女生宿舍,切实加强教职员工管理。教育与管理的有机统一,可以更好的内外结合,保护少年儿童免受侵犯。
    三是强调了监护人的责任。相对于教师,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更了解自己的孩子,更容易发现孩子的一些异常表现。《意见》特别指出,要加强家校联系,提醒家长多和孩子相处交流,要让家长了解必要的性知识和预防性侵犯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孩子进行讲解,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

    问:《意见》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加强教职员工的管理?

    答: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师德关系到人才的培养和国家的未来。长期以来,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行为世范、敬业奉献、淡泊名利、默默无闻,甘愿“蜡炬成灰泪始干”。然而,由于受到社会转型时期不良风气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教师队伍中出现了极少数违反师德的现象,极个别甚至违法,损害了教师队伍声誉,败坏了教育形象。对于个别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性侵学生的行为,尤其令人不能容忍,这已经不属于师德范畴,是极为恶劣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惩,绝不姑息。今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将严格落实有关教师管理法规文件精神,从源头上严把教师入口关,落实对校长、教师和职工从业资格有关规定,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准入资质审查,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严禁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人员、有精神病史人员担任教职员工。

    问:《意见》出台后,如何保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答: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团组织、妇联组织要严格按照《意见》的有关要求,一是要本着对少年儿童高度负责的态度,根据相关职责,密切配合协作,迅速行动起来,抓好贯彻落实;二是要加强督查,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团组织、妇联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地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三是要加强问责,对于因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开展不力,而导致多起性侵少年儿童事件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方要进行问责。



(转自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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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外龙爸 该用户已被删除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9-25 08:48:10 | 只看该作者
 
                     教育部 公安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


  教基一[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团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团委、妇联: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教育、公安、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少年儿童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少年儿童安全事故数量和非正常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是,少年儿童保护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加以研究解决,如寄宿制学校增多导致学校日常安全管理难度加大,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父母监管容易出现安全问题,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特别是今年以来媒体集中曝光的个别地方出现的少年儿童被性侵犯案件,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切实预防性侵犯少年儿童案件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保护工作,确保教育系统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做好预防性侵犯教育。各地教育部门、共青团、妇联组织要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队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犯教育,提高师生、家长对性侵犯犯罪的认识。广泛宣传“家长保护儿童须知”及“儿童保护须知”,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了解预防性侵犯的知识,知晓什么是性侵犯,遭遇性侵犯后如何寻求他人帮助。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提高警觉,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离家时一定要告诉父母返回时间、和谁在一起、联系方式等,牢记父母电话及报警电话。要运用各类媒体普及有关知识,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学生保护热线和网站。

  二、定期开展隐患摸底排查。各地教育部门要定期组织力量对中小学校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检查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漏洞,重点检查教职工、学生是否有异常情况,特别是要关注班级内学生尤其是女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及产生的原因。要加强对边远地区、山区学校、教学点的排查,切实做到县不漏校,校不漏人。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发现的性侵犯事件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报警并报告上级部门。

  三、全面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各地教育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中小学校长作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和学生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指导学校建立低年级学生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校学生交与无关人员。健全学生请假、销假制度,严禁学生私自离校。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完善重点时段和关键部位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严格实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制度和内部人员、车辆出入证制度。

  四、从严管理女生宿舍。各地教育部门和寄宿制学校要对所有女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尚未实现“封闭式”管理的要抓紧时间改善宿舍条件。女生宿舍原则上应聘用女性管理人员。未经宿管人员许可,所有男性,包括老师和家长,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宿舍管理人员发现有可疑人员在女生宿舍周围游荡,要立即向学校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学生临时有事离校回家必须向学校请假并电话告知家长,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离校。做好学生夜间点名工作,发现有无故夜不归宿者要及时报告。

  五、切实加强教职员工管理。各地教育部门要把好入口关,落实对校长、教师和职工从业资格有关规定,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准入资质审查,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严禁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有精神病史人员担任教职员工。要将师德教育、法制教育纳入教职员工培训内容及考核范围,加强考核和评价,落实管理职责。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品行考核,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要关注教职员工队伍心理状况及工作状况,加强心理辅导,防止个别教职员工出现极端心理问题,及时预防个别教职员工出现的不良行为。

  六、密切保持家校联系。各地教育部门、妇联组织要通过开展家访、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等方式,提醒家长尽量多安排时间和孩子相处交流,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特别要做好学生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要让家长了解必要的性知识和预防性侵犯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孩子进行讲解。学校要同家庭随时保持联系,特别要关注留守儿童家庭,及时掌握孩子情况,特别是发现孩子有异常表现时,家校双方要及时沟通,深入了解孩子表现情况,共同分析异常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学校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要与社区家长学校密切联系,构筑学校、家庭、社区有效衔接的保护网络。

  七、妥善处置中小学生性侵犯事件。各地教育部门要建立中小学生性侵犯案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在学校内遭受性侵犯,学校或家长要立即报警并彼此告知,同时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报告时相关人员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避免再次伤害。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与共青团、妇联、家庭和医院等积极配合,向被性侵犯的学生及其家人提供帮助,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辅导和家庭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被性侵犯的学生有转学需求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应予以安排。对性侵学生者,各地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八、努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地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分析学校及周边安全形势,掌握治安乱点和突出问题,大力整治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各地公安机关要重点排查民办学校、城乡结合部学校、寄宿制学校内部及周边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对少年儿童性侵犯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防止发生社会人员性侵犯在校女学生案件。各地教育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性侵犯学生案件,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九、积极构建长效机制。各地教育部门要将预防性侵犯教育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开学后、放假前等重点时段集中开展,纳入对新上岗教职工和新入学学生的培训教育中。共青团组织要将预防性侵犯教育作为青少年自护教育活动的重要方面,依托各地12355青少年服务台,开设自护教育热线,组织专业社工、公益律师、志愿者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护教育、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妇联组织要将预防性侵犯教育纳入女童尤其是农村留守流动女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重点内容,维护女童合法权益。要加强协同配合,努力构建教育、公安、共青团、妇联、家庭、社会六位一体的保护中小学生工作机制,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


  教育部

  公安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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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9-25 11:16:5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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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9-26 10:54: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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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11:10:2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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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11:25: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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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9-26 11:31:39 | 只看该作者
终于见到相关文件了!不知道是该感谢有关部门终于有了反应,还是感谢那些已经收到伤害的孩子及家长们用血的代价换来今天更多孩子们的安全保障......不过终究是有文件了,但愿这样的“意见”能扎实的被落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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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感!  发表于 2013-9-26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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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9-26 12:08:23 | 只看该作者
但愿这样的“意见”能扎实的被落实下去!非常赞同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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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9-27 17:33:41 | 只看该作者
嗯,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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