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及《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成教发〔201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教育实际,现就2018年全市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1合理规划入学学位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十三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对本地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整体规划。要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划入学学位和制定实施办法。
2科学制定划片范围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结合新建小区、街道和人口变动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地划定各校入学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都享有相应的学位。资源配置不够均衡、问题突出的区域,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稳慎推进多校划片。
热点学校的划片范围要根据情况逐步扩大。要完善各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划片和片区调整工作机制,强化划片工作程序和内容的公开、公平、公正。片区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要按照依法治理的思路和办法,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充分参与,增强划片工作的认可度和公信力,新旧片区变化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
3严格规范入学行为
坚持就近入学。区(市)县应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有关规定,100%的公办小学实现划片就近入学,原则上每所公办小学全部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落实同步招生。所有公办、民办小学均须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生入学工作,不得提前招生。
坚持免试入学。所有公、民办小学均不得采用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其他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采取起始年级不足额提供学位、而在中高年级增班以转学等形式从其他小学选拔学生。
所有公、民办小学须严格按规定开展招生入学工作,对违规招生的,要限期整改,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列入不诚信名单等,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4坚持做好信息公开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政策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小学新生入学报名登记工作启动前,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区域入学报名方式及程序、登记公告、学校办学条件、学校新生入学计划等向社会公布;报名登记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所属各小学划片范围及入学名单。学校也要通过本校网站等方式主动公开相关重要信息。
二、日程安排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确保2018年秋季新学期开学前年满六周岁(2012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儿童入学,在此基础上,根据区域内学校学位情况和适龄儿童数量等,确定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日期,并制定具体入学实施办法。
2018年,中心城区公办小学本市户籍的一年级新生入学实行网上报名,在登记点审核确认的方式。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和信息采集,并按日程安排持户籍证件及实际居住地相关证明材料(法定监护人实名所属房产证明、政府公租房协议、政府廉租房协议等),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进行公办小学入学报名资料审核。
其他郊区新城除暂不实行网上报名外,其余流程与中心城区一致。
备注:实行报名随机派位的区(市)县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在全市统一的时间段内做好当年小学入学时间安排,确保6月22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三、其他1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控辍保学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川办发〔2018〕3号)等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将控辍保学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防止辍学。
自愿放弃服务区学校而选择就读本区(市)县以外学校的适龄儿童,其实际就读学校所属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其监护人将学生自愿放弃服务区学校并已在异地入学的《就读证明》送交服务区学校。如此类已就读学生要求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读证明》或原就读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根据区域内学位状况,统筹安排入学。
因身体或其它原因需延缓一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需由其监护人向适龄儿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缓入学申请并附相关印证材料,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
2
按照“两个一致”优先的原则,先安排与法定监护人户籍地一致、且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根据适龄儿童户籍地在区域内统筹安排家庭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相符的适龄儿童。
3
登记工作结束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或因其他各种原因未登记的适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余缺统筹安排入学。
4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7〕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5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制订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专项规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教函〔2016〕104号)相关要求,严格控制班额。
6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与服务的意见》(成办函〔2016〕106号),五城区户籍保障性住房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可在其法定监护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按规定登记享受义务教育。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户口簿等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7
民办小学于5月11日前将小学一年级招生方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区域内小学一年级入学方案,并于5月18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针对新旧小区划片范围调整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制订招生入学工作预案,加强会商协调,畅通沟通、咨询、投诉渠道,确保入学工作的平稳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