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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站、面壁、跑圈……教育惩戒规则征求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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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2 13:11:0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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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零零柒 于 2019-11-22 13:12 编辑

罚站、面壁、跑圈……教育惩戒规则征求你的意见


今天(22日),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措施四个层级。




一般惩戒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 点名批评;
  •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 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 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 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 课后留校教导;
  • 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较重惩戒: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

  •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 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 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 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 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 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严重惩戒
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 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 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 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 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强制措施


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告学校。暂扣的违规物品应当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违法、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违规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或者对其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学生行为损害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明令禁止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 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 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 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 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字样。
  •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本文由零零柒编辑,来源于央视新闻欢迎大家回帖,和众多的牛爸牛妈一起交流讨论!作者和壹牛家长论坛拥有最终版权,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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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12-4 13:52:4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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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9-12-11 16:23:5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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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9-12-11 16:24: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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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6:24: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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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6:24:4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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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6:25:0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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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6:25:2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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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6:25:4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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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6:26: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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