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非本区户籍居住就业人员
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
按照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来蓉就业人员和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成教办〔2020〕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01
适用对象
本细则非本区户籍居住就业人员指:
(一)在我区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成都市外户籍人员);
(二)在我区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的成都市内非新都区户籍人员(成都市内其他区市县户籍人员);
上述人员(下简称“申请人”)申请随迁子女(含被监护人)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适用本实施细则。
02
申请条件
一、积分申请条件
自申请当年5月1日上溯12个月,申请人积分达15分及以上(其中“稳定职业指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10分;“居住引导指标”拥有本区合法稳定住所,并在本区连续居住得分不低于5分)但未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其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二、未办理积分申请条件
在我区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的未办理居住证积分(或未达标)的居住证持有人及市内其他区(市)县户籍人员,其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四川省居住证(成都市内非本区户籍人员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在我区合法稳定就业。申请人与我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我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3.申请人自申请当年5月1日上溯12个月,在我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居住满一年(如申请人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等);
4.申请人自申请当年5月1日上溯12个月,已依法连续缴纳与就业状态相匹配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且入学申请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03
实施保障
非本区户籍居住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落实工作职责,保障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提升我区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一、各镇(街道),管委会
负责辖区内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督促社区、村委会做好辖区内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政策宣传,依法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
根据实际,按需设立审核点,受理审核辖区内申请人入学申请,审核申请材料,对合格者发放《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电子通知书(二维码)》,对不合格者进行义务教育入学指导。
二、区级相关部门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督导。联系相关部门,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督促相关学校(幼儿园)加强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宣传,统筹安置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相关学校对随迁子女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接收安置的随迁子女。
区委编办负责根据本区居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就读的实际情况,在市上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核定、调整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区公安分局负责出具并验证申请人《四川省居住证》、协助核验来蓉人员的居住证积分信息,为需要者出具《居住登记证明》。
区财政局负责按政策规定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经费保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人的参保登记相关工作,为参保人员出具《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明细》。负责对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出具并验证申请人的居住房产等相关证明。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验证申请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职,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材料验证等工作,落实责任追究机制,杜绝审批工作的随意性。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04
申请时间
每年4月20日至5月20日
05
申请方式
申请人登陆“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选择入学申请方式,上传对应材料,提交入学申请。
(一)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四川省居住证》;
(二)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如《医学出生证明》等);
(三)申请人在本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材料;
(四)以积分申请方式的提供申请人积分达标证明材料;
(五)未办理积分方式申请的提供申请人在本区合法稳定就业材料。
登陆平台步骤
第一步:关注“成都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识别二维码即可一键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