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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2014年中考加分政策及办理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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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3 18:47: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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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分政策规定

(一)五年制高职(含师范)、中职类学校有关录取加分政策按省招考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心城区普通高中录取的加(降)分政策规定。

1.考生身份类加分
项      目
加分分值
备注
少数民族考生
5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籍考生,符合规定的留学人员子女
5

2.素质教育类加分


⑴科技类
项     目
加分分值
获奖时间
规定
备注
在教育部与科技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科技发明创造比赛中获一等奖及以上者
10
2011年9月1日以后
原则上应为个人项目比赛,集体项目比赛的加分由市教育局认定
在教育部与科技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科技发明创造比赛中获二、三等奖者
8
2011年9月1日以后
在省教育厅与省科协共同组织的省级科技发明、科学论文比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者
5
2011年9月1日以后
在团省委、省教育厅组织的“亿利达”杯比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者
5
2011年9月1日以后
在成都市教育局组织或成都市教育局与市科协共同组织的市级科技比赛(电子制作、机械模型、创造发明、科技论文、信息学)中获一等奖及以上者
5
2011年9月1日以后

⑵体育类
项     目
加分分值
获奖时间
规定
备注
参加规定比赛(限单项及团体项目中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羽毛球、网球的50%队员),在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一级的学生运动员。
10
2011年9月1日以后
规定比赛见附件。凡参加省级比赛并取得名次和达到相应运动员等级标准的学生必须有参加《成都市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系列选拔赛》(成都市教育局及体育局举办的比赛)的经历及获奖记录。
参加规定比赛(限单项及团体项目中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羽毛球、网球的50%队员),在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二级的学生运动员。
8
2011年9月1日以后
参加规定比赛,获得各单项第一名的学生运动员、团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羽毛球、网球)第一名的主力队员(50%队员)。
8
2011年9月1日以后
参加规定比赛,获得各单项第二、三名的学生运动员、团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羽毛球、网球)第二、三名的主力队员(50%队员)。
5
2011年9月1日以后

(3)艺术类
项     目
加分分值
获奖时间
规定
备注
经市教育局推荐,参加教育部主办的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获一等奖者
10
2011年9月1日以后
加分奖项应为初中阶段参加初中组比赛所获奖项
经市教育局推荐,参加教育部主办的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获二、三等奖者
成都市“蓉城十佳艺术新苗”
8
2011年9月1日以后
成都市学生优秀艺术人才选拔赛获一等奖者
5
2011年9月1日以后

3.过程评价类加、降分

⑴加分
项     目
加分分值
获奖时间
规定
备注
获市(地区)级及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5
2011年9月1日以后

⑵降分
等级
报考省二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降分值
报考市级示范性
普通高中降分值
备注
综合素质评 价
A
正常录取
正常录取
B
正常录取
正常录取
C
10
正常录取
D
20
10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按相关政策执行。

在录取中,若考生可享受多项加分政策照顾,除少数民族考生可以累加一项最高额加分照顾外,其他考生只享受一项最高额的加分。所有学科类竞赛获奖均不享受加分。

二、加分资格审查办法

(一)五年制高职(含师范)、中职类学校的有关录取加分资格审查办法按省招考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心城区普通高中招生的加分资格审查办法。

1.享受政策加分应提供的材料

(1)考生身份类加分

①少数民族考生,应提供考生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指考生本人或者考生父母系归侨或者华侨,应提供区(市)县级或以上侨办出具的证明;符合规定的留学人员子女,应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吸引留学人员来蓉创业服务政策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07]110号)的规定,出具相关材料。

③港澳台籍考生,应提供区(市)县级或以上台办出具的证明。

(2)素质教育类加分

①科技类加分,应提供考生参加规定比赛的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和《成都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招生科技类加分证明表》。

②体育类加分,应提供考生参加规定比赛的获奖证书、等级运动员证书原件、复印件和《成都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招生体育类加分证明表》。

③艺术类加分,应提供考生参加规定比赛的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和《成都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招生艺术类加分证明表》。

(3)过程评价类加分

获市(地区)级及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应提供原始报批材料,如果原始报批材料遗失、损毁,应由原审批部门出具证明。

2.各项政策加分的审查手续

(1)考生身份类加分

①少数民族考生,由学校汇总考生的规定材料后,统一到各区招办办理,各区招办审验材料无误、办理加分手续后,收复印件。

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以及符合规定的留学人员子女,由学校汇总考生的规定材料后,统一到各区招办办理,各区招办审验材料无误、办理加分手续后,收取证明原件。

③港澳台籍考生,由学校汇总考生的规定材料后,统一到各区招办办理,各区招办审验材料无误、办理加分手续后,收取证明原件。

(2)素质教育类加分

①科技类加分,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比赛奖的考生,应提供参加规定比赛的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填写《成都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招生科技类加分证明表》,学校在表上签注意见、盖章,交区教育科汇总初审、签字盖章后,由各区教育科统一到市教育局普教一处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市教育局普教一处审查材料无误、签章后,收取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成都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招生科技类加分证明表》,统一转市招考办办理加分手续,手续结束后,由市招考办将材料交区招办。

②体育类加分,考生提供参加规定比赛的获奖证书、等级运动员证书原件、复印件,填写《成都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招生体育类加分证明表》,学校在表上签注意见、盖章,交区教育局体育、艺术分管科室汇总初审、签字盖章后,由区教育局统一到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审查材料无误、签章后,收取获奖证书、等级运动员证书复印件以及《成都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招生体育类加分证明表》,统一转市招考办办理加分手续,手续结束后,由市招考办将材料交区招办。

③艺术类加分,考生提供参加规定比赛的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填写《成都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招生艺术类加分证明表》,学校在表上签注意见、盖章,交区教育局体育、艺术分管科室汇总初审、签字盖章后,由区教育局统一到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审查材料无误、签章后,收取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成都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招生艺术类加分证明表》,统一转市招考办办理加分手续,手续结束后,由市招考办将材料交区招办。

(3)过程评价类加分

获市(地区)级及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汇总考生的规定材料后,统一到各区招办办理,各区招办审验材料无误、办理加分手续后,收原始材料。

3.日程安排

(1)4月底以前,各学校将政策宣传到考生、家长,考生准备相关材料,填写表格,学校审查后,签章。

(2)5月9日前,学校汇总考生的相关材料并分类整理,并将艺体类、科技类加分材料交区教育局相关科室汇总。

(3)5月12—23日(星期六、星期天除外)的工作日,学校带相关材料分别到区招办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区教育局相关科室带初审后的相关材料分别到市教育局相关处室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4)5月底以前,区招办将加分结果返回各学校。

4.其它

(1)往届考生可享受考生身份类加分、素质教育类加分。

(2)为保证加分资格审查全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各学校应及时将相关政策周知到考生、家长,享受政策加分的学生名单、享受加分项目、享受加分分值要及时在校内、班级内公示,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市招考办监督举报电话:86691516;市教育局监督举报电话:61881688)。市招考办也将在成都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网站(网址:WWW.CDZK.ORG)上进行公示,接受广大考生、家长的监督。为确保新生质量,杜绝不正之风,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要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通报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各郊区(市)县普通高中招生的加(降)分政策以及加分资格审查办法由各郊区(市)县招委、教育局参照城区政策制定。在办理加分资格审查的过程中,各郊(市)县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坚持公示制度,对于享受政策加分的学生名单、享受加分项目、享受加分分值要及时公示,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考生、家长的监督。

附表1:2014年中考列入体育类加分的比赛一览表(点击查看)
附表2:(请点击下载)
《成都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招生科技类加分证明表》
《成都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招生体育类加分证明表》
《成都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招生艺术类加分证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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