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牛家长圈-

      查看: 56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17岁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 偷尝禁果被判强奸

      [复制链接]
      胡萝卜 该用户已被删除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8-15 09:51: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相聚壹牛,和更多牛爸牛妈们一起交流!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一个初中未毕业的17岁男孩,与13岁女友谈恋爱期间偷吃了“禁果”,然而情不敌法,懵懂无知的男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8月12日,英德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小刚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17岁的小刚出身于英德的一个小镇,初二没读完就去了珠三角打工,因无一技之长,在外闯荡了一年多以后,小刚又回到了家乡小镇。
        今年2月初,小刚通过QQ搜索在网上与留守儿童小云(2000年9月出生)认识,在交往过程中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月28日22时许,小刚与小云出去宵夜档吃烧烤,一直在烧烤档玩到3月1日凌晨1时许,之后小云将小刚带回自己的家中过夜,当晚小刚明知小云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早上,小云奶奶发现报警,小刚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刚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小刚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审案法官表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罪犯使用了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而且只要双方的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既遂。这是因为法律认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也不完全理解性行为的后果和意义,因此明知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即便征得幼女同意,刑法也视为侵犯幼女关于性的自主决定权,构成强奸罪,这种规定系出于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的目的,因为过早的性行为势必妨碍幼女生长发育,也会影响幼女的心理健康和今后的人生轨迹。
        法官表示,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和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方面,全社会都要肩负起各自的责任。首先,家庭应为子女筑起“第一道防线”,正确对待孩子的性教育问题。性教育和其他教育一样,要不断进行,教给孩子正确的性知识,要让孩子了解生理结构的同时,更进一步清楚自己的社会角色,懂得自重与尊重他人,尤其是女孩子要洁身自爱,懂得拒绝,保护好自己;其次,加强学校对未成年人性教育、性道德、性观念的认识,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记者:焦莹 通讯员:赵红波 钟莹莹)
        (为保护未成年人,本文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更多的资源共享和互助成长,敬请大家关注壹牛微信公众号: “壹牛升学资源圈”和“壹牛家长圈”。搜索微信公众号“sxquaner”和“www-16jzq-com”添加关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让社区更精彩

      • 办公地址:成都青羊区通惠门路3号锦都1期18楼3号(浦发银行楼上)【地铁2号线通惠门站D出口、地铁4号线宽窄巷子站B出口】
      •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六 10:00-17:00
      028-86691808

      关注我们

      反馈建议:985052335@qq.com
      Copyright   ©2016-2022  壹牛家长圈www.16jzq.com  Powered by©Discuz!
        ( 蜀ICP备16021970号-1 )|网站地图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