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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记得七中学生遇害案吗?二审被告获死缓,你怎么看(回帖送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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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外龙爸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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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7 23:47: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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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记得那个让成都千万家长震惊不已的七中学生遇害案吗?虽说发生在2年前,但当时在壹牛家长圈和Q群引发的震动,至今历历在目。论坛当时有报道:

      [震惊]12月11晚发生的高中生被砍伤的事件经过视频
      http://www.16jzq.com/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589&fromuid=11353



           今天,媒体报道,成都七中学生遇害案二审已经有了宣判结果,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公布的判决文书显示,经审理,法院依法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原审被告)龙辉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事裁定。(四川新闻网)


            这已经是二审,之前在2013年11月22日一审宣判,凶手龙辉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随后,赵涛的父亲赵洪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告人龙辉也在随后提出上诉。今年6月,该案二审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亲们,还记得这个案件吗?对二审结果有什么想说的?来聊聊你的看法,回复送金币!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辉在公共场所持刀对四名被害人实施砍杀,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两人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龙辉在作案过程中又持刀威胁,劫取他人电瓶车,还构成抢劫罪。


      焦点一:龙辉提出“案发时精神病发作,什么都不知道”


      法院:经查,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以及龙辉被挡获时其衣裤、身体、所骑电瓶车、现场提取的削甘蔗的刀具和菜刀上留有被害人血迹等证据足以证明龙辉故意杀人和抢劫的事实,精神病鉴定亦证实龙辉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


      焦点二:辩护人提出“借用他人电瓶车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法院:经查,被害人吴某的称述和监控视频证实龙辉虽声称借用电瓶车,但在吴某拒绝后,龙辉即持刀威胁,劫走电瓶车,故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关于“精神病鉴定书未说明所患精神病程度”、“派出所民警不作为而导致本案发生”等意见,均被法院依法驳回。被害人赵涛父母对于民事赔偿数额的上诉,因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上诉及代理意见不成立。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果 数罪并罚龙辉判死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核准被告人龙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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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发表于 2014-10-28 10:17: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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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啥不死刑立即执行,想不通,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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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14-10-28 10:19: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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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判不公平,应立即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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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发表于 2014-10-28 10:21:4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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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立即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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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表于 2014-10-28 10:23:2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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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人就该执行死刑,这对死者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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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10-28 10:23: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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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讨厌每次听到关于患精神病就不负责任的说法,对这种对社会没用还会给社会造成危害的人,就应该判得更重一些。特同情失独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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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发表于 2014-10-28 10:23:4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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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法院的判决因不熟悉相关法律只能表示尊重,但从内心对于这件事是希望严惩的,让逝者走好,也杜绝这类事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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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中歌_2009 该用户已被删除
      8#
      发表于 2014-10-28 10:24:5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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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罪犯都已经多活了两年了,还要让他再多活两年,这让死去的学生家属情何以堪,应该立即执行死刑,罚5000元有什么用?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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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10-28 10:25: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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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说精神病就可以随便砍人索,正常人哪个会这样做嘛,肯定当时脑壳还是有些短路,但因此就可以不杀人偿命,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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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14-10-28 10:26: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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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痛,如花生命的消逝;两个家庭的破碎,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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